以出资为幌子获得“分红”可认定为受贿 全球快播报
来源:中评网    时间:2023-06-07 19:17:02


(相关资料图)

【典型案例】甲系某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,乙系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。为开发东风房地产项目,甲乙二人商议,共同成立东风房地产公司,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,甲出资200万元,占股20%,乙出资800万元,占股80%。二人还口头约定,甲负责协调规划、土地、建设等政府部门关系,公司的其他事项由乙负责,无论项目最终盈亏,乙必须确保甲的本金无损失。

后甲从另一老板处借款200万元,与乙自有资金800万元一并转入东风公司账户。项目总计投入资金2亿元,按照相关规定,该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4000万元。除甲和乙出资的1000万元外,剩余资金均为乙以东风公司名义,从本人其他公司“拆借”而来并约定利息。在此过程中,甲多次在提高容积率、加快审批许可证、通过项目验收等事项上,为东风公司项目提供帮助。后东风公司项目结束,在归还甲乙所出注册资本金和乙其他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后,东风公司盈利4000万元,甲依据二人约定的其20%股份获得“分红”800万元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对于甲获得800万元是否构成受贿犯罪,有两种意见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:甲与乙合作成立公司,甲实际出资且资金真实被用于项目开发,甲依据股份份额所获“分红”,属于正常投资后的应得收益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,应以违纪处理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根据甲的身份地位、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、甲乙双方的约定,以及整个项目的资金投入量等因素综合分析,甲出资认购股份的行为本质上不是投资,而是一种掩饰权钱交易的“道具”,其所获“分红”本质上不是资本的收益,而是公权力的对价,应当将800万元认定为甲受贿所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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